9月6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新修订的《指引》将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新《指引》相对于2013年版的《指引》,作出了五大改动: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明确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改动;明确了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指引》出现了几处特别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新的“营运记录”规定,其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当然,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但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对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业务规范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根据相关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
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等等。总之,对于公司的财务方面不再是简单的一句独立核算和反映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