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3600032256

陕西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2014-09-10 纸路人2270
核心摘要: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就调整排污费

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其中,废气、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

目前,国家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7元,对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根据《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不难看出,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较现行标准将翻倍。

《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责任编辑:纸路人)
下一篇:

环保部答复造纸企业碱回收炉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

上一篇:

三部委下发通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master@zluren.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