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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答复造纸企业碱回收炉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

   2014-09-11 纸路人1870
核心摘要:不久前,国家环境保护部以环函[2014]124号文“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答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

不久前,国家环境保护部以环函[2014]124号文“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答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中提到:

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t/h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65t/h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另讯:8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以环函[2014]179号文“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据了解,第三次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开始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责任编辑:纸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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