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报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因取消许可、备案、审批事项等原因,这15项法规需要修改。其中,有12项特区法规,3项设区的市法规。
这些法规需要修改的原因包括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转移;取消备案、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等。比如,国家、省取消了“环境污染设施运行资质”的行政许可;深圳拟取消临时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由审核改为登记。因此,《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需要做相应修改。
此外,城建环资工委在初审报告中提出,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市人居环境委、市水务局分别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五项法规提出了一些补充修改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