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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2017-03-29 纸路人2570
核心摘要:近日,山东省修改并发布《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从4月1日开始,山东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空气


近日,山东省修改并发布《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从4月1日开始,山东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原来40万元提至80万元,并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可获600万元。其中,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山东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山东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有赖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为充分调动各地深入治污减排积极性,办法将PM10、PM2.5、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升至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结合山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对照国家对山东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要求,办法较2015年版新增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根据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考核数据以国控监测站点统计为准。

(责任编辑:纸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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