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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拟扩大

   2013-10-22 纸路人3930
核心摘要:  10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修改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
  10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修改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此前二审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拟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限定公益诉讼主体曾引发争论

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居民的饮水水源、新建的高尔夫球场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这些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企业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但谁有资格提出公诉,法律上的界定一直比较模糊。

今年6月,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在社会上迅速引起强烈反响。有专家称,把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唯一一家组织,容易诱发“权力寻租”。据媒体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半官方组织,其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和政府资助等,其会员中有很多“污染大户”。这使得人们担心它会根据企业是否缴费成为会员而进行“选择性起诉”。

如何调整有不同声音

对于诉讼主体如何规定,各方有不同的声音。

针对二审稿中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有些委员、代表认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与本法倡导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精神不符,会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同虚设,最大程度吸收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参与,才能对环境污染企业和污染者形成更大的威慑。因此,建议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也有些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

公益诉讼主体门槛降低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据此,本次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法公开课:“修正”和“修订”有何区别?

去年8月和今年6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次提交审议时,建议更名为环保法修订草案。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 修正、修订、修改决定。法律的修订,通常是基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要求有明显转变,以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情况。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并实施的。有些委员、代表提出,此次修改的幅度很大,既涉及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又涉及主要管理制度,还涉及篇章结构及文字,建议将形式由修正调整为修订,对这部法进行全面修改。经过研究,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

解读:公益诉讼主体

专家称,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环保组织可能不超过五家

昨天,环保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所变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不再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在某一个组织内。

非全国组织或失去诉讼主体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相比二审稿,三审稿扩大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除中华环保联合会外,在民政部登记的,还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

不过,王灿发表示,三审稿中的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限定,或许意味着二审稿中列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将失去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符合要求的公益诉讼主体不会太多

记者在民政部的官方网站搜索,能够查询到的与环保、环境相关的社会性组织有十余家,但像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组织的业务范围基本与环境公益诉讼无关。

据王灿发了解,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环保组织可能不超过5家,其中有些还不符合年限要求。

此外,王灿发表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就是指在民政部登记,这需要挂靠在国家级部委下面,我知道的,民间环保组织几乎没有一家挂靠在部委下。”

最早民间环保组织或不符合条件

“自然之友”是目前国内成立最早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昨天,“自然之友”法律事务的负责人葛枫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本次环保法修订草案,“自然之友”不符合条件,无法获得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葛枫介绍说,“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2010年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由于没有部级的挂靠单位,“自然之友”不能在民政部登记,因此不符合环保法修订草案中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要求。

(责任编辑:纸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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