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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南昌市青山湖区飞宏印刷物资经营部、童善飞

   2017-03-08 纸路人3420
核心摘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1民初15128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飞宏印刷物资经营部、童善飞:  本院受理原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1民初15128号
南昌市青山湖区飞宏印刷物资经营部、童善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帝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1民初15128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17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经办人:关则深
联系电话:020-36031188-801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人和法庭


(责任编辑:纸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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